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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未履行完合同處理:法律視角下的平衡與抉擇
時間:2025-11-19 16:38:46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未履行完合同處理:法律視角下的平衡與抉擇
企業破產時,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處理是破產程序中的一大難題。如何平衡破產企業、合同相對方以及債權人的利益,成為法律實踐中的關鍵。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處理規則進行了細化,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結合最新法規,探討企業破產未履行完合同的處理方式。
一、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原則
企業破產時,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處理需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保護債權人整體利益原則,管理人在處理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時,需權衡對債務人財產及全體債權人利益的影響,做出合理決策;二是公平合理原則,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避免因企業破產而遭受不公平損失;三是效率原則,破產程序需高效進行,避免因合同處理不當而延誤破產清算進程。
二、未履行完畢合同的具體處理方式
根據《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 繼續履行合同
若繼續履行合同對破產企業有利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管理人可決定繼續履行。例如,合同標的為破產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繼續履行合同可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增加破產財產價值。在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管理人需與對方協商履行條件、期限、方式等,并在破產程序中妥善安排履行所需的資金等資源。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以確保合同履行。若管理人不提供擔保,視為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
若繼續履行合同對破產企業不利或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管理人可決定解除合同。例如,合同標的為破產企業已不再需要的設備,繼續履行合同將增加破產費用,降低破產財產價值。在決定解除合同時,管理人需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說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據。若合同的解除不會對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且符合破產程序的相關規定,解除通知生效后,合同關系即告解除。對方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3. 視為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據《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這一規定旨在促使管理人及時處理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避免因拖延而損害對方利益。
三、特殊類型合同的處理規則
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法律有特別規定:
1. 租賃合同
若破產企業為出租人,租賃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管理人可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若繼續履行,承租人需按約支付租金;若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租金或賠償損失。若破產企業為承租人,租賃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管理人一般可決定解除合同,但需賠償出租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
2. 建設工程合同
若破產企業為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管理人可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若繼續履行,承包人需按約完成工程建設;若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及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的權益。
四、合同處理中的利益平衡與法律啟示
企業破產未履行完合同的處理,需平衡破產企業、合同相對方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在決策時,應綜合考慮合同性質、履行進度、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等因素,做出合理選擇。同時,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障,如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規定視為解除合同的情形等,以維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對于企業而言,應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簽訂和履行流程,避免因合同糾紛而陷入破產境地。同時,企業也應關注合同相對方的利益訴求,積極溝通協商,尋求共贏解決方案。
對于合同相對方而言,應密切關注企業破產動態,及時了解合同處理情況。若合同被解除或無法繼續履行,應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合同相對方也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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