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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后的法律救濟:能否起訴與債權追償路徑解析
時間:2025-11-28 09:38:30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后的法律救濟:能否起訴與債權追償路徑解析
企業破產并非債務關系的終點,而是法律程序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梳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破產程序中的企業仍可能成為訴訟主體,債權人亦可通過法定程序主張權利。本文將從破產企業訴訟主體資格、債權申報流程、清償順序及追償策略等角度,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解析破產程序中的法律救濟路徑。
一、破產企業的訴訟主體資格:能否成為被告或原告?
(一)破產企業作為被告的訴訟資格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0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這意味著:
未決訴訟的延續性:若企業在破產前已涉及訴訟(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破產程序啟動后,訴訟不會因企業破產而終止,而是由破產管理人代表企業繼續參與訴訟。
新訴訟的受理條件:債權人若發現企業在破產前存在未申報的債務(如隱匿財產、虛假交易),仍可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債權或撤銷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企業破產法》第31-34條規定的撤銷權)。
(二)破產企業作為原告的訴訟資格
破產管理人可代表企業行使訴訟權利,主要場景包括:
追討應收款項:管理人可通過訴訟追討企業破產前未收回的貨款、借款等債權。
主張財產權屬:若企業財產被第三方非法占有(如租賃物未返還、抵押物被侵占),管理人可起訴要求返還或賠償。
行使撤銷權:對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企業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行為,管理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并追回財產。
案例參考:
2025年某市法院審理的“A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企業在破產前6個月內以低價向關聯方轉讓核心資產,遂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提起撤銷權之訴,法院判決撤銷交易,追回資產價值超2000萬元,有效提升了普通債權人的清償比例。
二、對方破產時,債權人如何追回欠款?
(一)債權申報:參與破產程序的前提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5條,債權人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提供合同、發票、轉賬記錄等證據。未申報的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中不予受理。
關鍵步驟:
申報期限:自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受理公告之日起計算,通常為30日至3個月。
債權分類:
有財產擔保債權:如抵押、質押債權,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但需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
職工債權:工資、醫療費用、社保等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公示。
普通債權:按比例參與剩余財產分配。
(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以下順序分配:
第一順序:職工債權(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補償金)。
第二順序:社保費用及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包括無擔保的貨款、借款等)。
注意: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按比例分配;若擔保物價值不足以清償全部擔保債權,未受償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三)追償策略與風險提示
協商與債務重組:若企業尚未進入破產清算,債權人可與管理層協商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息或以物抵債。
參與重整計劃:若企業選擇重整(而非清算),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爭取更高清償率。
警惕“虛假破產”:若發現企業通過破產逃避債務(如隱匿財產、虛構債務),債權人可依據《刑法》第162條之二“妨害清算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數據支撐:
據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全國法院去年審結破產案件中,通過重整程序挽救企業成功率達38%,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較清算程序提升22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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