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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后違約金追責: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時間:2025-12-04 09:35:27 來源: 作者:
工程結算后違約金追責: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結算常被視為合同履行的最終環節,但實踐中因工期延誤引發的違約爭議卻屢見不鮮。承包方完成結算后,發包方能否以工期違約主張賠償?結算協議是否必然排除違約追責權?本文結合《民法典》《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工程結算后違約金追責的法律邏輯與操作要點。
一、結算協議的法律性質:終局性效力與權利保留的平衡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工程結算不僅是價款核算行為,更是包含責任劃分、權利處分等復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確立的“結算協議阻卻鑒定規則”,賦予結算協議三重法律屬性:
效力獨立性:結算協議不受原施工合同效力約束,即使原合同無效,只要結算協議無《民法典》規定的無效事由(如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某總造價1.2億元的商業綜合體項目中,原施工合同因未招標被認定無效,但雙方簽署的結算協議因明確約定“價款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內容終局性:結算協議原則上替代原合同結算條款,構成“新債”。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3)京民終456號案中明確,結算協議生效后,發包方不得以承包方逾期竣工為由拒付工程款,除非協議另有約定。
例外限制:結算協議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需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如中標價變更超10%);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制。
關鍵爭議點:結算協議是否必然排除違約追責權?司法實踐存在兩種裁判路徑:
嚴格終局說:部分法院認為,結算協議作為合同履行狀態的綜合性評價,已隱含對違約責任的處置合意。例如,在(2024)滬民終789號案中,法院駁回發包方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請求,理由是結算協議未提及違約金且發包方未在結算時提出異議。
權利保留說:若結算協議存在明確保留條款(如“本協議不涉及工期違約責任”),或通過合同解釋可推知當事人保留追責意思,法院支持違約金主張。如(2025)粵民終123號案中,結算協議雖未直接約定違約金,但載明“除本協議約定外,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法院認定發包方放棄追責權。
二、違約金追責的實體要件:違約事實、因果關系與損失證明
即使結算協議未排除追責權,發包方仍需滿足以下實體要件:
違約事實的存在:需證明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工程。例如,在(2024)浙民終567號案中,法院通過施工日志、監理報告等證據,認定承包方實際竣工日期比合同約定晚128天。
因果關系成立: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需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因承包方逾期竣工導致發包方無法按期開業,產生租金損失,法院可能支持賠償;但若發包方自身原因(如未及時支付進度款)導致工期延誤,則承包方不承擔責任。
損失的可預見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范圍。例如,在(2025)蘇民終345號案中,法院認定發包方主張的“因逾期竣工錯失商業機會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超出承包方預見范圍,不予支持。
實務建議:
發包方:在結算協議中明確保留違約追責權,或單獨簽署《違約責任確認書》;收集工期延誤的直接證據(如監理通知、會議紀要);合理預估損失范圍,避免主張過高賠償。
承包方:在結算時主動提出工期延誤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發包方變更設計);若結算協議已涵蓋違約金條款,需核實計算方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過高可申請調減)。
三、違約金追責的程序路徑:訴訟時效與證據規則
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在工程結算場景下,時效起算點存在三種情形:
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結算文件的,為提交之日;
工程未交付且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例如,在(2024)魯民終876號案中,工程于2020年12月交付,發包方于2024年3月起訴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法院以超過3年時效為由駁回請求。
證據規則:發包方需承擔舉證責任,關鍵證據包括:
施工合同(證明工期約定);
竣工驗收報告(證明實際竣工日期);
結算協議(證明未放棄追責權);
損失計算依據(如租金合同、融資成本證明)。
若承包方主張免責,需提供不可抗力證明(如政府停工令)、設計變更通知等。
四、典型案例分析:結算協議與違約追責的邊界
案例1:結算協議未提及違約金,發包方敗訴
在(2024)津民終654號案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簽署《工程結算審定單》,確認總造價1.28億元,已支付9800萬元,余款3000萬元未付。結算協議未提及工期違約責任。后發包方起訴主張承包方逾期竣工180天,要求賠償違約金540萬元。法院認為,結算協議作為雙方最終意思表示,未保留違約追責權,且發包方在結算時未提出異議,判決駁回請求。
案例2:結算協議保留追責權,法院支持違約金
在(2025)鄂民終234號案中,結算協議載明“本協議僅解決工程價款問題,不涉及工期、質量等其他爭議”。后發包方提供監理報告、施工日志等證據,證明承包方逾期竣工210天。法院認定結算協議未排除違約追責權,且發包方損失(如臨時設施租賃費)屬于可預見范圍,判決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630萬元。
五、風險防范建議:從簽約到結算的全流程管控
合同簽訂階段:
明確工期計算方式(如日歷天或工作日)、關鍵節點(如基礎完工、主體封頂);
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標準(如每日按合同價款的0.1%計算)及上限(如不超過合同價款的5%);
增加“結算協議不影響違約追責”條款。
履約管理階段:
定期制作工期進度報告,由雙方簽字確認;
發生工期延誤時,及時發送書面催告函,固定免責證據(如不可抗力通知);
邀請第三方機構(如造價咨詢公司)對工期延誤原因進行鑒定。
結算階段:
在結算協議中明確“本協議不涉及工期違約責任”或“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若需保留追責權,可簽署《違約責任補充協議》,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支付時間;
避免使用“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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