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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違約責任的法律認定與實務應對
時間:2025-12-04 17:18:57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違約責任的法律認定與實務應對
企業破產是否意味著違約責任的豁免?這一問題的答案關乎合同相對方的權益保護與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根據《企業破產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企業破產并不當然免除違約責任,但違約金的支付、責任范圍及受償順序需結合破產程序規則綜合判定。本文從違約時間、違約金性質、破產程序進展三個維度,系統解析破產企業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
一、違約時間:破產申請受理前后的責任差異
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違約
若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違反合同約定(如未按時交付貨物、未支付貨款),其違約責任不因破產而免除。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違約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債權人可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并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例如,某制造企業因資金鏈斷裂未按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支付貨款,供應商可在企業破產時申報貨款及違約金債權。
例外情形:若違約金金額過高(超過實際損失的30%),債務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例如,某貿易合同約定違約金為合同金額的50%,債務人破產時,法院可能將違約金調整至實際損失的20%。
破產申請受理后的違約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若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對方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預期利益損失)可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申報;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但企業未按約定履行(如延遲交貨),則可能產生新的違約責任。
特殊規則:破產申請受理后因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金,因其具有懲罰性,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通常不被列為破產債權。例如,某建筑企業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施工合同,但因資金短缺延遲完工,發包方主張的違約金因屬于懲罰性賠償,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二、違約金性質:補償性與懲罰性的區分
補償性違約金
若違約金以補償實際損失為目的(如逾期付款違約金按LPR計算),其性質為補償性,可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申報。例如,某借款合同約定逾期利率為LPR的1.5倍,借款人破產時,出借人可申報逾期利息債權。
懲罰性違約金
若違約金以懲罰違約行為為目的(如合同金額的固定比例),其性質為懲罰性,原則上不被列為破產債權。但若合同雙方在破產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且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則依約定執行。例如,某重整計劃草案約定“債務人若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需支付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該約定因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具有法律效力。
三、破產程序進展:責任承擔的實務操作
債權申報與審查
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限內(最短30日,最長3個月)向管理人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包括債權數額、違約金計算依據及證據(如合同、催告函、損失評估報告)。管理人將審查債權真實性、合法性及金額,并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例如,某供應商申報債權時,需提供送貨單、對賬單及違約金計算明細,管理人將核對送貨時間、金額及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
受償順序與比例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職工債權(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
第二順序:社保費用及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違約金)。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按比例分配。例如,某企業破產財產1000萬元,扣除破產費用100萬元、職工債權300萬元、稅款200萬元后,剩余400萬元用于清償普通債權(總額1000萬元),清償比例為40%。
共益債務的特殊規則
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金屬于共益債務(如因延遲交貨導致發包方額外支出的費用),則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不受破產財產分配順序限制。例如,某破產企業繼續履行設備采購合同,因延遲交貨導致買方停產損失100萬元,該損失若被認定為共益債務,可優先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四、實務啟示與風險防范
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關注程序進展
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密切關注法院公告,及時申報債權并提交完整證據;
參與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監督管理人履職,防止財產不當處置;
若對管理人審查結果有異議,可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債務人:規范合同管理,降低違約風險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性質(補償性或懲罰性)及調整規則;
若面臨破產風險,及時與管理人溝通合同履行方案,避免因解除合同產生額外賠償;
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商違約金支付方案,爭取達成共識。
管理人:審慎決策合同履行,平衡各方利益
在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時,綜合評估合同履行成本、收益及對破產程序的影響;
對違約金債權進行嚴格審查,區分補償性與懲罰性,避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在重整計劃草案中明確違約金支付規則,確保方案可行性。
結語
企業破產并非違約責任的“免罪符”,其責任承擔需結合違約時間、違約金性質及破產程序規則綜合判定。債權人應積極行使權利,通過債權申報、參與程序等方式維護權益;債務人需規范合同管理,降低違約風險;管理人則需審慎決策,平衡各方利益。在法治化破產程序的推動下,違約責任的認定與承擔將更加透明、公正,為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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