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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纏身被起訴,企業能否通過破產程序破局?
時間:2025-12-26 17:06:23 來源: 作者:
債務纏身被起訴,企業能否通過破產程序破局?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企業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等原因陷入債務危機的情況屢見不鮮。當企業面臨大量欠款被起訴時,是否可以通過申請破產來尋求解決之道,成為眾多企業主關注的焦點。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結合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實踐,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一、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這一條款明確了企業申請破產的兩個核心條件:一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且該行為已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例如,企業長期拖欠供應商貨款,經多次催告仍不支付,且無合理抗辯理由,即可認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則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客觀描述。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企業的總資產小于總負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則是指企業雖資產大于負債,但因資金嚴重短缺、資產變現困難等原因,無法及時清償到期債務。例如,某企業資產總額為1000萬元,負債總額為800萬元,但其中大部分資產為難以變現的固定資產,且企業現金流枯竭,無法按時償還到期債務,即可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二、被起訴欠款與企業申請破產的關系
當企業因欠款被起訴時,并不意味著企業必然符合破產條件。關鍵在于企業是否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法定條件。若企業雖被起訴欠款,但仍有能力償還債務,或通過其他方式(如融資、資產處置等)能夠解決債務問題,則不符合破產條件,法院不會受理其破產申請。
然而,若企業確實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便面臨欠款訴訟,仍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此時,破產程序將成為企業有序解決債務問題、避免債務累積擴大損失的重要法律機制。
三、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
企業申請破產需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公告、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或和解、破產清算等環節。
申請:企業作為債務人,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等事項。同時,企業還需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等材料。
受理:法院收到申請后,將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將指定管理人接管企業財產和事務,負責清理企業資產、評估企業價值、處理債務清償等事宜。
公告: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將發布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應載明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事項。
債權申報: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對申報債權進行審查和登記。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
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行使權利,對破產相關重要事項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集體行使權利、參與破產程序的重要機構。
重整或和解:在破產程序中,企業可提出重整或和解方案,以挽救企業、避免破產清算。重整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由法院裁定批準后執行。和解方案則需企業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法院裁定認可后執行。
破產清算:若無法重整或和解,企業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管理人將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理、變價和分配,最終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企業注銷登記。
四、破產程序對企業及債權人的影響
破產程序對企業及債權人的影響深遠。對于企業而言,破產程序既是一種解脫,也是一種挑戰。解脫在于,通過破產程序,企業可以有序解決債務問題,避免債務累積導致更嚴重的后果;挑戰在于,破產程序可能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的終止,股東權益的喪失,以及企業聲譽的受損。
對于債權人而言,破產程序則是一種公平受償的機制。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債權將按照法定順序進行清償,避免了個別債權人采取不當手段爭奪企業財產的情況。同時,破產程序也為企業提供了重整或和解的機會,若重整或和解成功,企業得以存續和發展,債權人的權益也將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案例分析:鄧州紡織公司的破產重整之路
以鄧州市某紡織公司為例,該公司因經營困難,無力清償四百余萬元債務,相關執行案件在傳統模式下難以推進,陷入“執行不能”困境。鄧州法院充分發揮“執破融合”機制作用,在執行階段即主動識別篩查,發現該公司雖現金流枯竭,但核心生產設備完好、廠房設施基礎優良,具備快速恢復生產的潛力。經與破產審判團隊會商,該案被及時移送破產審查。
2025年6月,案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審判團隊依托執行階段已查明的資產、負債及經營狀況,及時完成調查評估,進一步確認企業具有重整價值和再生可能。秉承“救治與清理并重”的現代破產理念,法院于2025年10月裁定將該案由破產清算轉入重整程序。
重整期間,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管理人充分借鑒和利用了執行程序中已完成的財產核實、債權甄別等工作成果,與債務人協同制定了內容詳實、切實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不僅嚴格遵守《企業破產法》關于公平清償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更提出了使企業重新獲得盈利能力的可行經營方案。在后續的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中,獲得了高票通過。
鄧州法院經審查認為,該重整計劃內容合法、表決程序合規、經營方案可行,符合法定批準條件,遂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本案的審理,有效破解了“執行難”案件中對于具備挽救價值企業“當破不破”的困境,避免了優質生產要素在僵局中沉沒,極大提升了破產審判的效率和精準度,降低了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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