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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能否提出和解申請?——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解析
時間:2025-12-29 16:24:02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能否提出和解申請?——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解析
在破產程序中,和解制度旨在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妥協,避免企業破產清算,實現債務清理與經營延續。然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和解申請權僅賦予債務人,債權人無權直接提出和解申請。這一法律設計引發實務爭議:為何債權人不能主動推動和解?若債務人拒絕申請,債權人如何維護權益?本文將從法律條文、立法邏輯及實務操作三方面,深度解析這一制度安排。
一、法律條文解析:和解申請權的專屬性與例外
(一)法定主體限制:債務人的“單邊權利”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與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
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債權人僅能提出重整或破產清算申請,無權申請和解。
立法邏輯:和解的本質是債務人通過主動讓步(如延期清償、減免債務)換取債權人諒解,其前提是債務人具備繼續經營的意愿與能力。若由債權人主導和解,可能因信息不對稱(如債務人真實財務狀況)或利益沖突(如債權人追求短期清償)導致和解方案難以落地。
(二)實務中的“變通路徑”:債權人間接推動和解
盡管債權人無權直接申請和解,但可通過以下方式間接促成和解:
庭外協商:在申請破產前,債權人可與債務人協商債務重組方案,若達成一致,可共同申請破產重整(重整程序中可包含和解條款);
重整程序中的和解: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轉為和解程序,此時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參與和解協議制定;
債權人會議提議: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可決議要求債務人申請和解,若債務人拒絕,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轉入重整程序(需滿足重整條件)。
案例參考:2025年深圳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委員會在清算程序中提議債務人申請和解,債務人同意后,法院裁定轉入和解程序,最終通過減免30%債務、延長清償期限的方案實現債務清理。
二、債權人拒絕和解的救濟:從和解到清算的轉換
若債務人申請和解但債權人會議未通過,或和解協議未獲法院認可,破產程序將按以下路徑推進:
和解失敗轉清算:法院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進入清算分配階段;
和解失敗轉重整:若債務人符合重整條件(如具有挽救價值),債權人會議可決議申請轉為重整程序;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若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可直接申請破產清算,避免和解程序拖延債務清理。
數據支撐:2024年全國法院審結的破產案件中,和解程序成功率不足15%,遠低于重整程序(約30%)與清算程序(約55%),反映出和解制度對債務人主動性的高度依賴。
三、債權人保護機制:和解程序中的權利邊界
盡管債權人無權啟動和解,但法律通過以下制度保障其權益:
表決權保護:債權人會議對和解協議的表決需滿足“雙過半”標準(出席會議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防止少數大債權人綁架多數小債權人利益;
異議權行使:債權人可對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異議,若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或虛構債務,可申請法院撤銷和解協議;
擔保債權優先: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和解協議關于債務減免條款的限制;
和解失敗后的追償權:若和解協議未履行,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恢復破產程序,并就未受償債權參與剩余財產分配。
風險提示:債權人需警惕債務人通過和解程序“金蟬脫殼”,例如以虛假和解協議拖延時間轉移資產。對此,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在和解協議中設置“財產監管條款”或“第三方擔保”,增強協議執行力。
四、立法修訂趨勢:債權人參與和解的制度突破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擬對和解制度進行重大調整:
引入“債權人提議和解”機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若債權人會議認為債務人具有挽救價值,可決議要求債務人申請和解,債務人需在15日內回應;
強化庭外和解的司法確認:允許債務人與債權人在申請破產前達成的庭外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后直接產生法律效力,減少司法程序冗余;
設置和解失敗補償條款:若因債務人原因導致和解失敗,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賠償因和解程序產生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評估費)。
專家觀點: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指出,擴大債權人參與和解的權限,是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利益、提高破產程序效率的關鍵。但需配套建立反欺詐機制,防止債務人濫用和解程序逃避債務。
結語:和解制度的“單邊”與“多邊”平衡
現行法律將和解申請權賦予債務人,旨在通過債務人的主動性推動債務清理,但其局限性也日益顯現。2025年修訂草案通過引入債權人提議權、強化庭外和解司法確認等舉措,試圖在“單邊啟動”與“多邊協商”間尋找平衡。對于債權人而言,理解現有法律框架下的權利邊界,并靈活運用庭外協商、重整程序轉換等工具,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未來,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擴圍(如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破產和解制度或將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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