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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銜接:遺囑執行后能否啟動法定程序?
時間:2026-01-05 11:28:29 來源: 作者: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銜接:遺囑執行后能否啟動法定程序?
在遺產繼承領域,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銜接問題常引發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遺囑繼承的效力原則上優先于法定繼承,但特定情形下可能觸發法定繼承程序。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角度,結合典型案例,解析遺囑繼承后法定繼承的適用條件與操作路徑。
一、遺囑繼承的優先性:法律原則與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1123條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一條款確立了遺囑繼承的優先地位,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遺囑部分無效
若遺囑因形式瑕疵(如未見證、未簽名)或內容違法(如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的必要份額)被認定部分無效,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例如,在2025年某法院審理的“張某遺產案”中,張某遺囑將房產全部留給長子,但未為患病次子保留必要份額,法院判定次子可依法定繼承獲得10%房產份額。
遺囑未覆蓋全部遺產
若遺囑僅處分部分遺產(如僅指定房產歸屬,未提及存款),未處分部分自動轉入法定繼承程序。在“李某遺產糾紛案”中,李某遺囑僅分配其名下股票,其銀行存款因未被提及,最終由配偶、子女按法定繼承均分。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若遺囑繼承人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等行為,將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例如,在“王某遺產案”中,王某遺囑指定次子繼承房產,但次子因虐待王某被法院剝奪繼承權,房產最終由其他子女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
若遺囑繼承人書面放棄繼承權,其份額將按法定繼承重新分配。在“趙某遺產案”中,趙某遺囑指定女兒繼承房產,但女兒明確表示放棄,房產最終由趙某配偶與兒子法定繼承。
二、法定繼承的啟動條件:程序與證據要求
當遺囑繼承因上述情形無法完全執行時,法定繼承程序將啟動。繼承人需按以下步驟操作:
確認繼承資格
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與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例如,在“孫某遺產案”中,孫某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已去世,遺產由兄弟姐妹法定繼承。
查明遺產范圍
繼承人需全面清查被繼承人名下動產(如存款、車輛)、不動產(如房產、土地)、知識產權(如專利、著作權)等財產,并留存產權證明(如房產證、銀行流水)。在“周某遺產案”中,繼承人因未及時查詢被繼承人隱匿的股票賬戶,導致部分遺產流失,最終通過法院調查令追回。
協商或訴訟分割
繼承人可協商確定分割方案,協商不成可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按“均等分配為主,特殊情形傾斜”原則判決。例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法院會判決其多分遺產;對未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則判決其少分或不分。
三、實務建議:風險防范與操作指南
為避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銜接中的糾紛,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遺囑訂立需嚴謹
遺囑形式需符合《民法典》要求(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需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簽字;錄音錄像遺囑需記錄遺囑人及見證人肖像與姓名)。
遺囑內容需明確遺產范圍、繼承人姓名及份額,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房產歸大兒子所有”優于“房產歸兒子所有”)。
保留關鍵證據
保存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本、出生證)、財產證明(如房產證、銀行流水)等材料。
若遺囑涉及房產、股權等需過戶的財產,建議同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增強證據效力。
及時啟動繼承程序
遺囑繼承人應在知道繼承開始后30日內表示接受繼承,逾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
法定繼承人若發現遺囑部分無效或未覆蓋全部遺產,應在知道權利受損后3年內起訴,逾期將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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