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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合法主張賠償?
時間:2026-01-07 17:21:56 來源: 作者:
八年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合法主張賠償?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石。然而,部分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長期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若勞動者入職八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其權益如何保障?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司法實踐,解析賠償規則與維權路徑。
一、法律定性:八年未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勞動者入職八年后,法律上已默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以“未簽合同”為由主張勞動關系不存在。
關鍵點:
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時間點: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即第13個月)起視為已訂立。
用人單位義務:需補簽書面合同,并支付此前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但受時效限制)。
二、賠償規則:雙倍工資差額與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雙倍工資差額:時效限制下的“有限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需注意:
計算期間: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算,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最多11個月)。
時效限制:勞動者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例如,勞動者2018年1月入職,2026年1月主張雙倍工資,可能因超過時效(2019年1月已滿一年)而無法獲支持。
司法實踐:
多數法院認為,雙倍工資差額屬于“懲罰性賠償”,適用一年仲裁時效,且按月分段計算。
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持續主張權利(如通過郵件、錄音等),可能構成時效中斷。
(二)違法解除賠償金: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雙重保護”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如無合法理由辭退),勞動者可主張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的二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賠償金標準:經濟補償×2.例如,工作八年可獲16個月工資賠償。
案例參考:
2025年北京某法院判決,某員工工作八年后被公司違法辭退,法院認定公司需支付賠償金16萬元(月工資1萬元×8年×2)。
三、維權路徑:證據收集與程序選擇
(一)關鍵證據:證明勞動關系與工資標準
勞動關系證據:
工資支付憑證(銀行流水、轉賬記錄);
社保繳納記錄;
工作證、考勤記錄、工牌;
同事證言(需出庭作證)。
工資標準證據:
工資條、獎金發放記錄;
與用人單位溝通工資的聊天記錄、郵件;
完稅證明(顯示收入水平)。
(二)程序選擇:仲裁前置與訴訟銜接
勞動仲裁:勞動者需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結果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訴訟策略:
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需重點證明“未簽合同”事實及入職時間;
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需證明用人單位解除行為的違法性(如無書面辭退通知,可通過錄音、聊天記錄等佐證)。
四、實務建議:勞動者如何主動維權?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未簽合同后,可通過郵件、書面函件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并保留送達證據。
定期取證:每月保存工資發放記錄、考勤數據,避免用人單位銷毀證據。
咨詢專業律師:復雜案件中,律師可協助梳理證據鏈、計算賠償金額,并制定訴訟策略。
結語:法律是勞動者最堅實的后盾
八年未簽勞動合同,雖可能因時效問題無法主張全部雙倍工資,但勞動者仍可通過違法解除賠償金、補繳社保等途徑維護權益。法律的本質是平衡利益,而非縱容違法。用人單位應摒棄“僥幸心理”,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否則將面臨高額賠償與信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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