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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未到期合同:法律框架下的處理路徑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12-04 17:27:10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未到期合同:法律框架下的處理路徑與實務操作
企業破產程序中,未到期合同的處理是平衡債務人資產價值與債權人利益的核心環節。根據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司法實踐,管理人對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置需遵循“繼續履行優先、解除合同為例外”的原則,同時需兼顧合同相對方權益保護與破產程序效率。本文將從法律條文、實務操作及典型案例三個維度,系統解析未到期合同的處理規則。
一、法律框架:管理人選擇權的行使邊界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對債務人與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需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對方。具體規則如下:
通知期限與視為解除
管理人需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30日內答復。若未在上述期限內通知或答復,合同視為解除。例如,某制造企業破產時,其與供應商簽訂的原材料采購合同未履行完畢,管理人未在2個月內通知供應商是否繼續履行,合同自動解除,供應商可申報損害賠償債權。
繼續履行的擔保要求
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擔保。管理人拒絕提供擔保的,合同視為解除。例如,某建筑企業破產時,其與發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未完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但發包方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管理人未能提供,合同解除,發包方申報的預期利益損失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
合同因管理人未通知、未答復或未提供擔保而解除的,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申報。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懲罰性賠償等不納入破產債權。例如,某貿易公司破產時,其與買方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解除,買方申報的貨款本金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而申報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因屬懲罰性賠償未獲支持。
二、實務操作:不同類型合同的差異化處理
未到期合同的處理需結合合同性質、履行成本及破產財產價值等因素綜合判斷。以下為典型合同類型的處理規則:
租賃合同
承租人破產:管理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如剩余租金差額)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例如,某連鎖餐飲企業破產時,其承租的商鋪合同未到期,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出租人申報的剩余租金損失作為共益債務,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
出租人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財產價值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若繼續履行,承租人需按原合同支付租金;若解除合同,承租人可申報搬遷費用等損失作為普通債權。
買賣合同
貨物已交付但價款未支付:出賣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九條行使取回權,取回在途貨物。但管理人可支付全部價款,要求出賣人交付貨物。例如,某設備供應商在破產企業支付部分貨款后發貨,貨物在途時企業破產,供應商可選擇取回貨物或接受管理人支付剩余貨款后交付貨物。
價款已支付但貨物未交付:買受人可申報貨款債權,或要求管理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貨物。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買受人需支付剩余價款;若解除合同,買受人申報的貨款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服務合同
長期服務合同(如物業管理、技術服務):若繼續履行成本過高或對破產財產無增值價值,管理人通常選擇解除合同。例如,某物業公司破產時,其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管理人解除合同后,業主委員會申報的違約金因屬懲罰性賠償未獲支持,但申報的已預付服務費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三、典型案例:法律規則的實踐應用
案例1:繼續履行合同的擔保爭議
某新能源企業破產時,其與電池供應商簽訂的長期供貨合同未到期。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但供應商要求提供銀行保函作為擔保。管理人以“破產財產不足”為由拒絕,供應商主張合同解除并申報損害賠償。法院審理認為,管理人未提供擔保導致合同解除,供應商申報的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如重新采購成本差額)為限,違約金不予支持。
案例2:租賃合同解除后的共益債務認定
某零售企業破產時,其承租的商場店鋪合同剩余租期2年,年租金100萬元。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出租人申報剩余租金200萬元作為破產債權。法院認定,解除合同造成的租金損失屬于因管理人解除合同產生的直接損失,應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最終,出租人獲償150萬元(破產財產不足全額清償)。
四、啟示與思考:平衡效率與公平的制度設計
企業破產程序中未到期合同的處理,需兼顧以下原則:
效率優先: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策,避免因拖延導致合同相對方損失擴大。
公平清償: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應限于實際損失,防止債權人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取超額利益。
價值最大化:繼續履行合同需以“有利于破產財產增值”為前提,避免因維持低效合同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
未來,隨著《企業破產法》的進一步完善,未到期合同的處理規則將更加細化,例如引入“聽證程序”保障合同相對方參與權,或通過“臨時管理人”制度提高決策效率。企業與合同相對方均需增強法律意識,通過合同條款設計(如約定解除條件、擔保條款)提前規避風險,共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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