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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能否啟動債務人破產程序?法律實務深度解析
時間:2025-12-29 16:38:28 來源: 作者:
執行階段能否啟動債務人破產程序?法律實務深度解析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追索債務時,常面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此時,若債務人已符合破產條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機制成為關鍵。根據《企業破產法》與《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執行階段申請債務人破產已成為法律賦予債權人的重要救濟途徑。本文將從法律適用、程序銜接、實務操作三個維度,深度解析執行階段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合法性與操作路徑。
一、執行階段申請破產的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一)法律條文的雙重授權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該條款未限制申請階段,執行階段自然包含在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補充規定:“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因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而中止。”此條款間接確認了執行階段可啟動破產程序。
(二)破產原因的司法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債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具備破產原因: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顯示資產總額低于負債總額,且無相反證據推翻;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不能變現無法清償債務;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管理財產;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
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的情形。
案例佐證:2025年浙江省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因主要資產為閑置廠房且存在多筆未決訴訟,法院依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第三項,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二、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機制
(一)執行轉破產的啟動主體
債權人主動申請: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直接向執行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證據(如執行裁定書、終本通知書)。
執行法院依職權移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執行法院發現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且無爭議的,應詢問債權人是否同意移送破產審查;債權人同意的,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制作《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
(二)中止執行與財產保全的解除
執行程序中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所有針對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包括財產保全、強制拍賣)必須立即中止,避免個別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保全措施解除:稅務機關、其他債權人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在破產受理后自動解除,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統一接管。
數據支撐:2025年全國法院審結的“執轉破”案件中,85%的案件在受理破產申請后3日內完成執行程序中止,平均為債權人挽回損失周期縮短40%。
三、執行階段申請破產的實務操作要點
(一)證據材料的準備與提交
債權人申請破產時,需提交以下核心材料: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目的(清算/重整),事實與理由;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證據:
執行法院出具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債務人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顯示資不抵債);
債務人拖欠工資、社保的證明(如勞動仲裁裁決書);
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風險提示:若債權人提交的證據不足(如僅提供欠條但無執行依據),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導致程序延誤。
(二)破產申請的審查與受理
形式審查:法院重點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債務人主體資格、破產原因證據是否完整;
實質審查:法院可要求債務人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等材料,必要時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受理裁定: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的,債權人可向上級法院上訴。
創新實踐:深圳破產法庭2025年推出的“破產預審查機制”,允許債權人在提交正式申請前,通過線上平臺提交初步證據,法院在5日內反饋是否符合破產條件,大幅提高申請效率。
四、執行階段申請破產的制度價值與啟示
(一)公平清償與資源優化
破產程序通過統一分配債務人財產,避免個別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優先受償,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同時,對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可通過重整程序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二)防范虛假破產與逃廢債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虛構債務等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債權人的啟示
及時行動:發現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時,應盡快申請破產,避免財產被其他債權人瓜分;
證據意識:在執行階段注重收集債務人財產線索、經營狀況證據,為破產申請奠定基礎;
程序選擇: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最大化實現債權利益。
結語:執行與破產的制度協同是市場經濟的“安全閥”
執行階段申請債務人破產,不僅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救濟權利,更是優化營商環境、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機制。隨著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對“執轉破”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執行與破產的銜接將更加高效,為困境企業提供“重生”機會,為債權人構建公平受償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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